门诊开药量及代他人开药规定

 

(一)门诊开药

  1. 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
  2. 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
  3. 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4. 患十种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及其伴随症及并发症,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158号令、京医保发【20124号)

 

(二)代他人开药规定

  参保患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由参保人员家属为其代开药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2. 门诊医师需查验委托人社保卡、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
  3. 根据门诊病历记录的用药处方()续开药品,并在《门诊急诊病历手册》填写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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