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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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临床药学、医学技术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机构中从事卫生科研、卫生管理研究等工作的卫生研究人员,分别按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申报职称评审。
研究类(卫生科研、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研究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对于卫生研究人员,以医学研究成果、临床研究业绩、决策服务成果等作为评价载体,重点评价科研能力、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业绩贡献等方面,强化对研究人员原创性、价值性、专业性、系统性的评价。
4.建立特殊优秀人才晋升通道。对在医疗卫生领域有重大突破、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考试和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建立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基层高级职称仅在基层使用或基层流动时有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和单位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可自主选择申报非基层高级职称。
4.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1.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在现有基础上畅通日常监督、评价、医疗投诉等渠道,增设患者及家属满意度评价及同行评价,核实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与严重性,将确认结果纳入医德医风档案,建立医德医风客观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医德医风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2.优化学术诚信环境。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发挥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继续推行论文发表查重环节,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用政策引导申报人严谨治学,诚信做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3.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行业一线专家、中央在京单位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全北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大局,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充分考虑我市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稳步推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保持政策延续性,在制度顺利入轨和人员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部署,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本区、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组建相应职称推荐委员会,完善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评价改革,充分调动、激发创新活力,争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健康北京建设作出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30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医疗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2.北京市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3.北京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4.北京市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5.北京市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6.北京市预防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7.北京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8.北京市卫生科研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9.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10.北京市卫生技术初、中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1
北京市医疗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
临床类: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传染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结核病学、老年医学、输血医学、精神病学、高压氧医学、全科医学、职业病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泌尿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小儿外科学、麻醉学、疼痛学、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妇产科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科学、儿童保健、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肿瘤放射治疗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放射医学、超声波医学、核医学、介入治疗学、病理学、临床医学检验学。
口腔类: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申报医疗专业高级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一)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医疗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区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二)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医疗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医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三、基本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参与多学科诊疗或临床沟通能力,具有开展专科诊断、远程会诊、院际会诊、疑难病例会诊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准确分析,提出下一步检测建议。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核医学、高压氧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等专业人员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主要核素治疗病种范围和例数、主要设备种类和报告例数、平均住院日/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治医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视频、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医师、研究生、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二)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精准分析,指导临床应用实践,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核医学、高压氧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等专业人员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主要核素治疗病种范围和例数、主要设备种类和报告例数、平均住院日/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医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视频、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医师、研究生、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附件2
北京市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助产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一)副主任护师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二)主任护师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护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护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护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重大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三、基本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护理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应用。
(2)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助产、儿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老年、精神心理、肿瘤、传染病、急诊急救、重症监护、血液净化、手术/麻醉、消毒供应、中医、伤口造口护理、静脉输液治疗护理、血站采供血技术、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某一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熟练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患者,处理本专业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等护理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病情观察、评估、干预及应急处理的能力。
(3)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管护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护师、专科护士、研究生、进修人员,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二)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临床实践。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助产、儿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老年、精神心理、肿瘤、传染病、急诊急救、重症监护、血液净化、手术/麻醉、消毒供应、中医、伤口造口护理、静脉输液治疗护理、血站采供血技术、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针对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开展高级护理实践。具备解决疑难、急危重症、复杂或罕见病等患者护理问题能力。
(3)提供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4)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病情观察、评估、干预及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在护理临床、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培养高水平人才。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护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熟练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的疑难复杂问题、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高质量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在推动医护一体化、多学科合作等护理新模式建设方面形成的项目报告。
(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的专业教材、著作等。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护师、专科护士、研究生、进修人员,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附件3
北京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一)副主任药师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二)主任药师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药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药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三、基本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药学专业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药学服务实践。
(2)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调剂、药学门诊服务、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实践能力,能正确指导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4)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管药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结合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形成的研发报告;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药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二)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精通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药学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药学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门诊服务、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药学服务能力,能独立解决药事管理、药学服务及药学研究中的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药学专业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科研、教学等能力。
(4)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药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解决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的专业教材、著作等。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主持或主要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药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附件4
北京市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学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技术、心电学技术、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营养学技术、医学实验技术、输血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病理学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消毒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放射医学防护技术、心理治疗、眼视光技术等。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一)副主任技师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技术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技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管技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二)主任技师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技术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技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技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三、基本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技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要技术问题,指导本专业人员完成实验室质控评价或质量评估,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协助医疗类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准确分析,提出下一步检测建议。具有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3)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例分析报告、投照(扫描)方案、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等。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管技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形成的医学技术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技师、研究生、进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或重大公共卫生处置保障中的实验室检测,完成国家或本市指令性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检测,出具的优秀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指导方案等。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二)主任技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指导本专业下级技术人员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
(3)具备较强的医学技术操作技术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具备分析审核评价检测结果能力、实验室质控能力,引进、建立新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科研、教学等能力。
(4)提交5份申报人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例分析报告、投照(扫描)方案、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等。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技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医学技术报告、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或制定的技术指导方案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的专业教材、著作等。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技师、研究生、进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或重大公共卫生处置保障中的实验室检测,完成国家或本市指令性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检测,出具的优秀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指导方案等。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附件5
北京市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学、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肛肠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针灸学、推拿(按摩)学、中医康复学、中医治未病、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中药学。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中医药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大国工匠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申报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全国或市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申报晋升。
(一)副主任医(药)师
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中医药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区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7年;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治医师(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3)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解决中医临床重大问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1名院士或2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名老中医)或3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个人经验用药/经验方等,经药监部门批准,形成院内制剂在临床应用(科研用药除外)。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表彰并产生积极影响。
(二)主任医(药)师
担任副主任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中医药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医(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在副主任医(药)师岗位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主任医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
(3)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市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解决中医临床重大问题,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不少于相关专业2名院士或3名北京领军人才(如北京学者、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名老中医)或4名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等高级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4)个人经验用药/经验方等,经药监部门批准,形成院内制剂在临床应用(科研用药除外)。
(5)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专业技术贡献,业绩成果被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并产生重要影响。
三、副高级职称基本评价标准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悉中医基础理论和现代医学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中医经典理论、中医诊疗手段进行诊疗,辨证运用中药处方,积极开展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彰显中医药疗效。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合理运用中医药救治疑难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中医治疗疑难危重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治医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中医专业临床诊治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所形成的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的完整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疫病中医防治报告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中医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中医医师、研究生、师承人员、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五年内参加且已通过结业考核的国家级、市级中医药师承项目跟师总结报告。
(14)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二)副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悉中医药基础理论和现代医药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剂等专业技术积极开展药学服务,包括中药验收和质量管理、中药养护、处方(医嘱)审核、处方调剂、处方(医嘱)点评、用药咨询等,保障中药质量安全,参与临床工作,服务中医临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药学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合理运用中医药专业知识和特色技术服务患者,参与救治疑难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药学服务实践案例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负责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典型药学服务实践案例进行评价。
(4)利用个人提供的药学服务实践案例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将以药学服务实践案例的书写质量、案例中个人发挥的作用、其中中医药药学服务的参与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主管药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
(1)解决中药专业服务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所形成的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的完整药学服务实践病案、中药特色技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疫病中医药防治报告等。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的中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中药师、研究生、师承人员、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保险、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五年内参加且已通过结业考核的国家级、市级中医药师承项目跟师总结报告。
(14)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四、正高级职称基本评价标准
(一)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精熟练掌握中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现代医学技术,并有所专长。能系统运用中医经典理论、中医诊疗手段进行诊疗,辨证运用中药处方,推广普及中医非药物疗法,中医药疗效突出。同时,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中医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治疗疑难复杂病症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师带徒或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精准分析,指导临床应用实践,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中医治疗疑难危重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医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熟练解决中医专业临床诊治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所形成的高质量、示范性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中医防治报告。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的专业教材、著作等。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中医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中医医师、研究生、师承人员、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中医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现代医药学技术,并有所专长。能系统运用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剂等专业技术积极开展药学服务,包括中药验收和质量管理、中药养护、处方(医嘱)审核、处方调剂、处方(医嘱)点评、用药咨询、用药指导教育、用药安全监测、用药不良事件(反应)上报、药学警戒等,推广普及中药特色技术,切实保障中药质量安全,深入参与临床工作,精准服务中医临床保障中医药疗效突出。同时,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中药药学服务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药专业知识技术帮助治疗疑难复杂病症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师带徒或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对药学相关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精准分析,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3)将药学服务实践案例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负责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典型药学服务实践案例进行评价。
(4)利用个人提供的药学服务实践案例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将以药学服务实践案例的书写质量、案例中个人发挥的作用、其中中医药药学服务的参与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2.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聘任副主任药师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熟练解决中药专业服务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所形成的高质量、示范性药学服务实践案例、中药特色技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疫病中医药防治报告。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的专业教材、著作等。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中医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9)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中药师、研究生、师承人员、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保险、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附件6
北京市预防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
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控、地方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儿少与学校卫生、卫生毒理、流行病与卫生统计、生物统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类别)、精神卫生(公共卫生类别)、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预防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申报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科目,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一)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预防医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医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医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在主管医师岗位工作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并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广泛运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